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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01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原告
楊碧玲
被告
陳庭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4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簽立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以下合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而依系爭契約中所約定買賣總價款合計共新臺幣(下同)965萬元(482萬元+483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依前開金額核定為9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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