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08號
- 原告
- 許名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顯然違反上開規定,自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包含向本院提出之所有附件及證據資料),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