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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訴訟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被告
佳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廉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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