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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鄧鴻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逸莉即王麗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3,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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