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26號
- 原告
- 鄧鴻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逸莉即王麗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3,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8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逸莉即王麗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3,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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