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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被告
陳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1,9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金額 1 利息 78萬3,077元 115年2月11日 115年5月13日 (92/365) 4.5% 8,882元 2 違約金 1萬7,704元 115年3月12日 115年4月11日 (31/365) 0.45% 7元 3 違約金 3萬5,475元 115年4月12日 115年5月11日 (30/365) 0.45% 13元 4 違約金 5萬3,312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5月13日 (2/365) 0.45% 1元 小計       8,903元 加上本金78萬3,077元後總計       79萬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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