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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喬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雅心
被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被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7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富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萬6699元本息。二、被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邦公司)應給付原告118萬6699元本息。三、上二項其中一被告為給付者,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足認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應以價高者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萬6699元,應繳裁判費1萬5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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