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33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冠豪發支付命令
(即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571元(本金630,332
元+利息18,824元+違約金1,4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