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45號
- 原告
- 高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雨臻
- 被告
-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後減縮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059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具狀特定完整訴之聲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204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後減縮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059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具狀特定完整訴之聲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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