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超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麗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伯俊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萬4,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補繳上開裁判費之同時,提出釋明兩造間就本件涉訟之委任契約有約定以「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之1」為債務履行地之證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