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簡佩珺

原告
超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麗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伯俊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萬4,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補繳上開裁判費之同時,提出釋明兩造間就本件涉訟之委任契約有約定以「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之1」為債務履行地之證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