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魏巧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魏巧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林怡先、曾威豪、林莉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隆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