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2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京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霆睿即沈名蒼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葉兆騰
被告
東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昌
被告
陳志朋

陳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