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江韻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3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