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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萬2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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