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 原告
-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萬2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萬2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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