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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賴秀雯

  • 原告
    周益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周益慶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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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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