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4號
- 原告
-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植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投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4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陳建明對被告之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投資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