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林宗毅
- 原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鳳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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