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2號
- 原告
- 郭旺松
- 被告
-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之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