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被告
- 張正岳
洪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28,000元(蓋原告主張債權額:25,399,178+19,900,000+45,000,000+12,237,397=102,536,575元,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鑑定為86,228,000元,從較低之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89,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