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月屏
- 被告
-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操縱挖土機之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5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操縱挖土機之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操縱挖土機之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起訴狀記載被告「操縱挖土機之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起訴之程式及要件不合。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580元,並補正「操縱挖土機之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操縱挖土機之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