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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7號

請求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秉賢

原告
富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萬0,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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