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243元(依115年度司促字第972號支付命令所載,迄至115年1月6日之金額為591,014元,包含本金576,873元、利息13,782元、其他費用359元,加上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7日之利息229元共計591,243元),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