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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立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潭

當事人(被告施勇全)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補正起訴狀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且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欄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二、訴之聲明欄第一項有關被告房屋占用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被告房屋占用及應歸還該土地之面積為若干?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明確記載請求之數額(如每年或每月應給付多少錢?)。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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