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立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潭
被告
施勇全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5,840元(聲

明第一項返還土地部分,434.72x29200=00000000元;聲明第二

項請求不當得利部分,自113年5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

月4日止,共計1年9月又27日,每年以121,721元計算,共計為12

1721+〈121721x9/12〉+〈121721x27/365〉=121721+91291+9004=222

,016元。總計為12,91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