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 原告
- 立東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潭
- 被告
- 施勇全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5,840元(聲
明第一項返還土地部分,434.72x29200=00000000元;聲明第二
項請求不當得利部分,自113年5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
月4日止,共計1年9月又27日,每年以121,721元計算,共計為12
1721+〈121721x9/12〉+〈121721x27/365〉=121721+91291+9004=222
,016元。總計為12,91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