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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1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許雪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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