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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被告
施柏彥即森語咖啡館
被告
賴枝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柏彥即森語咖啡館、賴枝梅間請求給付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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