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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恆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宇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因其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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