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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十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洋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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