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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元博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昇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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