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58號
- 原告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祥富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淑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9,0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萬9,05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9萬9,984元) 1 利息 149萬9,984元 113年12月5日 115年3月19日 (1+105/365) 16% 30萬9,037.8元 小計 30萬9,037.8元 合計 180萬9,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