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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5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巫淑芳孫藝娜林冠宇

原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祥富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淑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9,0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萬9,05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9萬9,984元) 1 利息 149萬9,984元 113年12月5日 115年3月19日 (1+105/365) 16% 30萬9,037.8元  小計       30萬9,037.8元 合計        180萬9,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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