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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林家雄
被告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78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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