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98號
- 原告
- 林雅琪
- 原告
- 鐘偉誠
- 原告
- 鍾瑩錚
- 被告
- 智鯨未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蘇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4萬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122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4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