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14號
- 原告
- 潭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792號裁定,限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8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