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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卿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告
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5年4月28日,有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7,6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10萬3,312元) 1 利息 810萬3,312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4月28日 (103/365) 5% 11萬4,334.4元  小計       11萬4,334.4元 合計        821萬7,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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