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10號
- 原告
- 劉芳瑜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