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7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郭秀琪
- 被告
- 張宇凡(原名張日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31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9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