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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告
宸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蘭馨

許意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73,48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為6,077,364元(計算詳如本裁定附表,併計起訴前之利息與違約金,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36元,扣除原告前已自行繳納之47,788元後,尚應補繳2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97萬3,487元) 1 利息 49萬8,876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166/365) 2.72% 6,171.3元  2 違約金 49萬8,876元 115年2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134/365) 0.272% 498.17元  3 利息 69萬5,823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58/365) 2.22% 1萬918.89元  4 違約金 69萬5,823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5月11日 (181/365) 0.222% 766.02元  5 違約金 69萬5,823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45/365) 0.444% 380.89元  6 利息 199萬5,473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27/365) 2.72% 3萬3,755.75元  7 違約金 199萬5,473元 114年12月12日 115年6月11日 (182/365) 0.272% 2,706.41元  8 違約金 199萬5,473元 115年6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14/365) 0.544% 416.37元  9 利息 278萬3,315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58/365) 2.22% 4萬3,675.93元  10 違約金 278萬3,315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5月11日 (181/365) 0.222% 3,064.09元  11 違約金 278萬3,315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45/365) 0.444% 1,523.58元  小計       10萬3,877.4元 合計        607萬7,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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