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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巫淑芳蔡汎沂林冠宇

原告
黃秀絲
被告
李妍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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