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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驊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被告
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宏昌
被告
吳國榮

吳聖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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