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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
翁文秀

林啓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24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981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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