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66號
- 原告
- 葉秀鳳
- 被告
- 張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92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6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