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44號
- 原告
- 顏淑惠
- 被告
- 楊正仁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9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9,8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