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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品瑜

原告
蔡妙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和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其中被告之姓名僅記載「李燕芝的哥哥」,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請補正上開被告完整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另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被告元和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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