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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8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陳奐中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萬8,370元。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將本金167萬元,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已到期之利息9萬8,370元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萬8,37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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