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陳奐中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
- 被告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萬8,370元。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將本金167萬元,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已到期之利息9萬8,370元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萬8,37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