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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志婷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告
新瀚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維瀚

豆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被告豆欣玫於民國115年2月22日出境,以致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未能合法送達予被告豆欣玫,故本件就被告豆欣玫部分應重新送達,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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