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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63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巫淑芳孫藝娜林冠宇

原告
胡峻豪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告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被告
盛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被告
王柏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萬2,9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萬1,927元,原告尚應補繳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31萬元) 1 利息 431萬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1月4日 (22/365) 5% 1萬2,989.04元  小計       1萬2,989.04元 合計        432萬2,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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