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宗秦
被告
劉育廷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