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05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施鍠瑋
- 被告
-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淑芬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信宏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被告葉信宏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葉信宏戶籍設於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9樓之1,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對其送達,因查無此人退件,有其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公文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147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115年4月17日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