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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羅智文簡佩珺朱浩誠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告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兼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兼法定代理人
李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被告葉信宏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葉信宏戶籍設於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9樓之1,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對其送達,因查無此人退件,有其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公文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147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115年4月17日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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