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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鄧鴻吉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9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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