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6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蕭淳陽
- 訴訟代理人
- 涂嘉蓉
- 被告
- 台灣鈦亟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米棋
- 被告
- 黃仁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欠 款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 更正前之記載 利 息 起 算 日 (年/民國) 更正後之記載 利 息 起 算 日 (年/民國) 更正前之記載 違 約 金 更正後之記載 違 約 金 1 1,360,000元 3.348% 自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768,000元 3.348% 自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2,272,000元 3.348% 自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4 588,000元 3.348% 自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4,98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