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采妤律師
- 被告
- 黃嘉柔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和律師
- 被告
- 黃鎮芳
- 被告
- 林玉貴
- 被告
- 黃佩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慧如律師
- 被告
- 張泫睿(原名張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庭期當庭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